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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劳社发[2007]8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和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由在蓉施工企业缴纳。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
(一)综合保险开户
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附件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工程总承包进行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其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由总包单位统一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金属门窗、幕墙等工程,若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综合保险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二)预缴综合保险费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上的综合保险费金额作为工程预付款一次性划入工程承包单位的综合保险开户银行中。并获得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附件三)。
2、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预缴综合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缴综合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时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2)预计用工数(人·月)=(定额人工费×85%)/上年度全市建筑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为中标文件中计取规费的“定额人工费”。
(4)按四川省二〇〇〇计价定额办理预结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项目,预缴综合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中定额人工费所占比例计算确定。
工程开工后15日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实际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包括单位自身招用和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附件四)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
(四)人员变动
1、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或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如工程停工、复工等)引起人员增减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录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附件五)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中,打印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格式数据盘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
2、工程承包单位变更
工程施工期间,承发包双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变更手续。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综合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应将解除协议和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缴纳综合保险费
每月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的实际用工人数计算缴费金额并扣款。
(六)综合保险销户
1、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附件六),并办理销户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提交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备案。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理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参加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意外伤害的,经当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其受害人的赔付标准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9号)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
九、在蓉施工企业须按本通知的要求依法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
(一)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变化情况,如施工现场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应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工程竣工时,实际参加综合保险人数一般应不低于预计用工人数。
(二)未参加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赔付责任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工程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参加综合保险人员须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四)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附件七)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结算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综合保险登记及人员信息处理等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