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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1-10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一)新开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已在建项目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实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与实力强、信誉好、资质证照符合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对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按月逐人进行实名登记,准确掌握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计算办法,审核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民工工资表。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聘的农民工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招聘,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按合同规定直接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自收到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实名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完成后,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备查。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把劳务分包企业和直接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年五月农忙季、九月开学季和元旦春节等敏感时段,应提前一个月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并按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工作。 (九)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已提供的应立即纠正,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剥离,防止个别企业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 (十)因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程款问题,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各尽其责,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二)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抓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招聘农民工,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劳务分包企业应把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自农民工开始工作之日起10日内逐月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人数有增减,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做好计时(计件)工作,如实记录农民工的工资金额等日常管理事项,逐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工资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审核。 劳务企业按照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经营范围承揽业务,严禁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劳务企业在全市自主承担业务,不再提供同业推介保函。 (四)担保公司承保后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巡查监管,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三、优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全力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简化农民工工资担保启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原则上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证担保,同时签署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承诺书,承诺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时,自愿无条件同意启用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用于应急支付民工工资;当工程项目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且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短时间内难以明确划分责任、争议问题的解决周期长或责任单位资金不到位、无力履行支付义务的紧急情况下,由相关主体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先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于启动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相关主体责任单位拒绝提出申请或隐匿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建设、公安部门联席会议核准,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以及被纳入监管类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担保函补充或替代;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解除企业监管状态后方可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三)注册地在成都市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以及在蓉承建工程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蓉承接项目连续两年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的,或信用等级为2A及以上的优良信用开发企业,可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 四、落实项目属地化管理责任,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监督管理巡查工作,确保问题解决在事发地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督力度,建立随机巡查和抽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重点对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现场维权公示牌设置情况和各方责任主体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严厉打击挂靠、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劳务企业违规提供机械和材料等违法行为;配合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规定,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执行,保证日常工资支付及时。切实承担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化管理责任,确保问题解决在事发地。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落实项目属地化监督管理中,对于工程项目中产生的结算纠纷、合同、造价争议等问题,应积极组织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协调,协助引进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尽快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对分歧较大、行政调解无果的项目,积极引导相关责任主体通过仲裁、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每年11月至次年春节前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公安部门共同组成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判形势,制定实施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积极协调处置集访讨薪事件。 五 、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实效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企业纳入监管类监督管理,督促其完成整改。对引发集访讨薪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予以征信,记入黑名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建设单位(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征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暂缓其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 (三)担保公司承保后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监管,造成民工集访讨薪的,或发生民工工资拖欠后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5年内不得在成都建筑市场从事工程承保活动。 (四)对未按规定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监督职责的监理企业,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征信,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五)对拒不办理实名登记且劝说无效继续集访讨薪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由建设、人社、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公安部门予以强制带离,防止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在集访讨薪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集访或以集访讨薪为名借机敛财或聚众冲击政府部门的人员要依法取证,严厉打击,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维护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清欠协调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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