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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办理指南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5-31

一、综合保险开户
(一)、综合保险办理需出具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报建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4、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5、承诺书(按时缴费、及时申报增减人员名单)
(二)、办理流程:
1、在建工程项目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工程所在地社保局基征科领取《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交社保局审核。
2、社保局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确定预计用工人数,和预缴金额。
3将预缴保险费存入社保局指定的银行帐户,3个工作日后到社保局打印《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
(三)、保险生效。
综合保险实行实名制,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到社保局基征科申报办理人员参保,保险生效。
(四)、人员变动 
施工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部应及时向社保局申报。
二、综合保险费的结算
每月社保局基征科依据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实际用工人数结算并扣收保险费用。所以如果人员发生减少要及时报减。
三、综合保险销户
工程竣工后,工程项目部到社保局基征科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手续。凭《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到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备案。
 
四、    工程施工单位不参加综合保险的后果:
1、       将不能办理开工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将查验社保保险机构出具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2、将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结算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将查验社保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备案。
3、如果未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4、未办理综合保险的企业将承担的事故成本
 
(根据国发2010年23号文: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近两倍。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对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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