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五市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10月12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工人担任。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8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企业技能工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建筑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申请的作业范围与建筑工人技能工种承揽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信息,通过“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入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和应用,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教育培训信息、技能等级信息、从业记录信息、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努力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专业作业品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及时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1日